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街頭藝人精彩表演是台中的特色之一,但表演音量與行為,也受到法律約束(圖中街頭藝人非新聞事件本人)。 街頭藝人表演,也得遵守規範!台中有名街頭藝人在晚上演唱聲音太大,被居民聯合告上派出所,被裁罰1500元,他不服抗告表示自己在規定時間內演唱,但遭法官駁回,指街頭藝人表演工作雖是憲法保障,但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安寧。 這名周姓街頭藝人今年6月23日晚上8點多,與朋友在西屯區國安一街旁插電演唱,有居民向警方檢舉妨害安寧,中市第六分局員警到場勸導,街頭藝人有將樂器和麥克風聲音調小。 但當晚9點40分附近又有居民共3人相揪到派出所,控告這名街頭藝人演唱聲太大,「吵一整晚了」,要提告妨害安寧案,警方受理後再到現場錄影蒐證,並將街頭藝人帶回派出所偵辦,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。 居民說,住處距演唱地點直線僅100公尺,他們在家就可聽到歌唱和電子琴聲音,聽了一整晚感覺很煩躁。 周姓街頭藝人說,表演行為經合法管道申請,也在規定時間內,並無違規;現場無專業人員和測量音量儀器,員警以一般錄影機在現場攝影,未提相關測量數據供判斷,憑個人主觀立場認定違規,他要求撤銷1500元罰單。 但法官說,街頭藝人從晚上6點到10點演唱持續近4小時,一般上班族或學生晚上在家都想身心放鬆和寧靜生活,晚上連續演唱足以妨害別人的生活安寧;且如果不是無法忍受,一般人也不致到警局作筆錄,可見街頭藝人製造音量吵到居民。 法官表示,街頭藝人的表演工作雖是憲法保障範圍,但不得妨害別人享有生活安寧的自由與權利,演唱行為妨害附近居民安寧,就可依社維法裁罰。
街頭藝人太吵被罰 抗告遭駁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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